实名举报信
刘冲对中远海运租赁和中远海运发展的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举报信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因此,我公司检举和控告刘冲对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的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与任何的合同或民事诉讼均无关。本举报信的内容属实且证据确凿,如需查阅证据,则请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朱婷婷、金革平联系,因为本举报信的证据均保全于法院。】
中纪委、国家监委、国资委、审计署、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纪委监委、上海市审计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你们好!
请依法立案调查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冲】对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财务责任。我公司举报事实如下:
一、【刘冲】对其担任国企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期间的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应承担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
【刘冲】2015年3月-2017年7月担任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兼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并于2017年7月升任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执行董事),他在这两家国有企业(包括上市国企)担任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至今。本举报信涉及35万元国有资产2016年10月-2017年2月期间形成了财务流失,【刘冲】作为“一把手”全程知悉此事且审批同意了各项手续,则他应为此负责。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6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因此,【刘冲】至少违反了该法第26条,应该对本举报信涉及的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承担主要的管理责任。
我公司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中远海发”A股601866和H股02866)之间保持了2016-2019年的良好合作关系,相互之间本无矛盾或纠纷。但是,【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对我公司非常不满,因为我公司拒绝帮其掩盖国有资产流失的财务问题。2019年10月-11月期间,【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为了规避党和政府的审计与监察,他们采用伪造合同、伪造证据、伪造档案、勾结“黑恶势力”等方式对我公司进行栽赃嫁祸,不择手段地把他们应该承担的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责任向我公司进行合同构陷转嫁。因此,我公司不得不举报【刘冲】及其“小金库”团队。
二、【刘冲】为何应对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一)本举报信涉及的3张国有资金转账支付凭证共计35万元(10万元+5万元+20万元),其中的30万元由时任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刘冲】作出决策并审核通过了2016年11月8日和2017年2月7日的两笔违规转账支付,则他应承担这3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财务责任;另外的5万元由时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刘冲】安排协调推进了2016年11月22日的违规转账支付,则他应承担这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财务责任。
(二)本举报信涉及以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实报实销(未如实+无明细)35万元(10万元+5万元+10万元+10万元),其中30万元发票由时任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刘冲】进行了最终的财务审核、发票审核、账目和报表审核、税费清缴审核,则他应承担这30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财务责任;另外的5万元发票由时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刘冲】安排协调了报销入账工作,则他应承担这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责任。
(三)本举报信涉及以3份合同(均系《金融实务培训协议》)掩盖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其中2份合同(签章日期空白)加盖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金融国企)公章,则时任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刘冲】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另外1份合同(签章日期也是空白)加盖了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企)公章,则时任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的【刘冲】负有举荐担保和安排协调用印的重要责任。
(四)本举报信涉及的财务事实和所有证据均在2016年10月-2019年12月这一期间,而【刘冲】在2015年3月-2019年12月期间一直担任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高管和主要领导职务,他目前仍在任。我公司的主营业务与租赁行业相距甚远、与船舶或海运等行业也毫无关系,【刘冲】基于个人私利和“小金库”的需要,动用其国企领导的职权,一手促成了本举报信中35万元国有资金的违规转账(缺少明细且未经招投标程序),并且实际上将这35万元国有资金主要用于其“小金库”团队谋取私利。因此,上述任职期间发生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刘冲】应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五)在【刘冲】的提拔和举荐下,【陈易明】于2017年7月升任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法定代表人)并任职至今。2017年7月-2019年4月,【陈易明】在明知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下故意向审计监察机关隐瞒了实情。2019年4月-11月期间,【陈易明】授权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陆薛伟】和【童非】2位职员通过伪造合同、伪造档案、伪造证据等方式,全力包庇和掩盖【刘冲】任职期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他们既以盖章文件明确承认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存在真实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也在其他书证和公开言谈中“确认”了【刘冲】任职期间的国有资产流失证据。因此,本举报信的证据齐全。
(六)在【刘冲】担任核心领导职务的2015年3月-2019年12月期间,本举报信涉及的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仅仅是其“冰山一角”的端倪。请审计、监察等机关以“发票+协议”为两大突破口,依法核查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2019年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外包服务协议:1、各种的咨询费发票、顾问费发票、广告费发票、会议费发票、培训费发票、代理费发票等;2、各种的外包服务合同(包括咨询协议、投资顾问协议、财务顾问协议、广告合作协议、品牌宣传合作协议、培训协议等)。总之,【刘冲】及“小金库”团队可能涉及其他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亟待审计和监察。
三、【刘冲】安排协调和审核同意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的基本过程——35万元国有资金的违规报销和违规转账
(一)【刘冲】作为总经理,指派以下人士——方勇、关绍昆、丁雷斌、李渊、曾恺等人在“赊账欠款”和代表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分别在北京(2016年10月15-16日)和上海(2016年10月22-23日)参加了我公司举办的培训会议。(注:方勇、关绍昆、丁雷斌、李渊、曾恺的真实职务待查)
(二)【刘冲】安排其职员与我公司员工进行对接,提供了详细完整的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信息”,要求我公司员工2016年10月26日为其此前的“赊账欠款”先行开具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在【刘冲】的安排协调和审核批准下,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以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唯一转账依据(报销入账凭证),于2016年11月8日向我公司转账支付了10万元(实付“培训费”是转账备注)。
(四)【刘冲】作为董事总经理,还安排以下人士——王新民、华龙、吴琼、管雯等人在“赊账欠款”和代表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下,分别在杭州(2016年11月12-13日)和上海(2016年11月12-13日)参加了我公司举办的培训会议。(注:王新民、华龙、吴琼、管雯的真实职务也待查)
(五)与上述10万元转账的情况完全一样,在【刘冲】的授意、安排和协调下,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当时的“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唯一转账依据(报销入账凭证),于2016年11月22日向我公司转账支付了5万元(实付“培训费”是转账备注)。
(六)【刘冲】安排其职员与我公司员工2017年1月23日再次取得联系,要求当天向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开具2张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0万)。
(七)在【刘冲】的安排协调和审核同意下,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以2张1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唯一转账依据(报销入账凭证),于2017年2月7日向我公司转账支付了20万元(实付“培训费”是转账备注)。
至此,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30万元和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5万元均已转账至我公司,两家国企由此支出35万元。但是,需要注意以下3点:
1、这35万元转账的前提是:【刘冲】指派多人已经以“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名义多次在我公司参加培训会议,需要向我公司偿付其“赊账欠款”的债务,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依有据且合法合规;
2、“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这35万元转账,仅仅依据的是3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既无合同也无双方交易的权责发生明细清单(虽然我公司有完整的权责发生明细、但【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不接受);
3、“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这35万元转账,均是实付的培训费,不存在预付款。各方没有“预付款-预收款”的财务对接行为及凭证。
因此,从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这2项来看,35万元国有资金已于2016年10月-2017年2月期间被【刘冲】安排其亲信违规报销和违规转账支付了。
四、【刘冲】让谁成为了这35万元国有资金违规报销转账的真正受益者?
(一)我公司没有胆量也没有能力“占有”这35万元国有资产。在收到这35万元国有资金之前,我公司就已经在为“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提供培训会议服务;在收到这35万元国有资金之后,我公司依然兢兢业业地服务这两家国企——明晰的成本、透明的税费、公开的服务,且广受好评。
(二)那么,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到了哪里?谁在从中受益?
答案必然在意料之外、也在意料之中:【刘冲】及“小金库”团队侵吞了这35万元国有资产,将其纳入“小金库”的权益清单,并持续从中受益。
1、在我公司收到这35万元国有资金之前,【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就以赊账欠款(未结算)方式在我公司参加培训会议,主要包括:方勇、关绍昆、丁雷斌、李渊、曾恺、王新民、华龙、吴琼、管雯等人。(注:职务待查)
2、【刘冲】的“小金库”团队2016年11月8日、2016年11月22日、2017年2月7日从“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实报实销了35万元培训费。这是岁末年初和央企合并期间的突击报销,必然留下“先报销和转账、但是尚未对内对外真实结算”的后遗症,任何的国有资产流失必然起因于违规操作。
(1)左手:【刘冲】及其“小金库”团队对这两家国企、外部审计、国资委均证明了35万元培训费已经按照“权责发生制”财务结算完毕了;
(2)右手:“小金库”团队要求我公司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结算,因为【刘冲】的“小金库”还有其他的表外结算方式及其私利需求;
(3)我公司只能从发票和转账凭证上边识别出来“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其余的均被【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任意操控着;
(4)【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代表这两家国企行使35万元培训费的结算权——这是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最核心“症结”,也是所有矛盾的中心点。
3、由于35万元国有资金已经在当时被【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实报实销了,因此“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与我公司之间再未发生任何的财务会计联系。一方面,在这两家国企的财务账目和税控系统里,35万元国有资金已经变成了35万元的发票,看似是两家国企购买和得到了35万元的培训服务,实际上35万元的国有资产均流失了;另一方面,【刘冲】的“小金库”权益清单上边增加了35万元培训服务交易的独家结算权,【刘冲】掌握着终极的结算权,“小金库”团队负责执行此项结算权,这也是【刘冲】敢于违规操作报销转账程序的核心动因,谁能得到结算权项下的培训服务就需要符合“小金库”的私利目的。由此可见,35万元国有资产以结算权转移的方式,从“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国有权益清单上消失了,变成了【刘冲】掌控的“小金库”个人权益,从而可以不受监管地任意结算和从中受益。
4、在我公司收到这35万元国有资金的期间及之后,【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及其相关受益人士仍在不断参加我公司举办的培训会议,主要包括:
(1)“小金库”的核心管理者(未参会):陈易明、黄晨等人。
(2)参加培训会议的主要人员:蔺钢、陈晓倩、张树芝、井广超、万腾、王大明、车羚、霍姗、刘杰、李渊、曾恺、马强、万海明、国海涛、王刚、方勇、丁雷斌、关绍昆、耿洋、罗萍、朱腾、黄家伟、李雪飞、李品逸、葛蓉、徐龙、张琳龙、王新民、吴琼、管雯、华龙、黄韵竹、奚青湜、孙涛等人。(注:这些人士并非都是“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职员)
(3)参加培训会议的其他人员:王佳亮、许敏、葛昱、李梅锋、陈琪、张海波、夏琳、李振宇、李骏、陈吟海、王力波、袁臻、罗鹏、陈乐、刘玉海、经磊、何锴、梅成建、唐锟、李乐、陶舜莉、陈国斌、郑畅、陈帅、刘镔华、李彦、林小慧、刘长跃、唐辰、许红飞、顾亦良、曹弈恒、裘之易、方希玉、王勇、王雄飞、黄颂、李强、付光、王玮等人。(注:真实职位有待核实)
5、【刘冲】的“小金库”团队成员——陈玛德、姚超琪、陈媛媛、杜宇泽(在中远海运租赁公司兼职)等人,主要负责与我公司员工对接联系确认:哪些人参加培训会议,是可以纳入双方结算范围内的;但是,双方始终未进行结算。毕竟【刘冲】的“小金库”不会被审计、稽核、巡视、监察或披露信息,因此【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就仅仅关心如何从结算权之中最大化受益了。
(三)为何【刘冲】处心积虑地向“小金库”转移这35万元国有资产?
1、如上所述,“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35万元国有资产均流失了,最终变成了【刘冲】“小金库”的35万元培训权益“结算权”。
2、关于【刘冲】“小金库”的这35万元培训权益“结算权”,究竟是“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获益了,还是相关个人获益了?答案是100%肯定的:均由个人获益了,并把直接风险和间接风险留给了“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这两家国企——包括财务风险、税务风险、法律风险、3年多的各种管理成本费用、违纪风险、声誉风险以及相关的不良资产项目风险。
(1)这35万元“结算权”对应的培训权益,并不是“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需要的,我公司的主营业务与这两家国企几乎没有交集。
(2)【刘冲】利用手中权力,违规转移这35万元国有资产并将其变成“小金库”的结算权,是因为:刘冲本人需要借此拉拢集团内各关联公司的金融职能人员并给其权益类福利(实际上就是小团体内部特殊福利以及变相送礼)。
A.“小金库”的35万元结算权,仅由个别人行使,不透明、不受监督;
B.35万元结算权对应的培训会议“参加权”,主要由少数人持续享用。
(3)“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国企从中获益了吗?没有获益!
A.所有的培训主题内容均与这两家国企的经营发展战略没有必然关系;
B.所有培训会议均在这两家国企2016-2017年的预算、决算、审计之外;
C.代表两国企参加培训会议的人员未履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报批手续;
D.代表两国企参加培训会议的人员未将培训会议的资料和成果留存公司。
(4)哪些个人从这35万元“结算权”之中获得了私利?获得了哪些私利?
A.“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关联企业人员借此收礼,并在培训会议期间满足了其个人欲广泛结交金融从业人员的私利。例如,华龙(中远海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接受送礼并参会和现场签字了。
B.“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经营监督者或风险监控者也借此收礼,并在培训会议期间满足了其个人欲广泛结交金融从业人员的私利。例如,蔺钢(公司董事)就接受了送礼并参会和现场签字了。
C.【刘冲】安排“小金库”以不透明的方式向其亲信们给予“参加培训会议”的特殊福利,从而满足他们个人欲广泛结交金融从业人员的私利。
D.【刘冲】借助“小金库”拉拢亲信和馈送福利,建立利益“小团体”。
总之,【刘冲】是这35万元国有资产被挪用转移、被流失的最大受益人。
五、【刘冲】如何用违规的法律合同掩盖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财务问题?
(一)在上述35万元的国有资金对外转出时,【刘冲】明知没有合同、没有权责发生制明细档案、并且把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转账的唯一依据,这些都是明显违规违法的,但他动用手中的国企领导权力并强力要求各部门加速办理支付手续,这就是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的玩忽职守及严重渎职——故意违反程序决定重要事项且故意挪用国有资产。(参见《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6条)
(二)在35万元的国有资金对外转出时,【刘冲】明知我公司的培训会议主题内容与租赁行业相距甚远、且与船舶或海运行业毫不相关,他也明知我公司在北京(如派职员去异地参加培训会议的成本将畸高),但仍安排各部门违规办理35万元的转账手续,这种故意推动和放任国有资产流失风险的职务行为其实是【刘冲】在追求私利。因为【刘冲】的“小金库”团队需要不断参加我公司的培训会议从而有机会兑现私利。于是乎,【刘冲】安排“小金库”团队利用“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公章,共计盖章了3份签署日期空白且均无任何人签字的《金融实务培训协议》:
1、用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对两家国企的合规稽核进行欺上瞒下;
2、用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迫使我公司服从其“小金库的结算权”;
3、用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掩盖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财务问题;
4、“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国企的公章被“小金库”团队私用。
(三)关于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的签章过程:
1、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均由【刘冲】安排“小金库”团队拟定;
2、【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与我公司员工联系对接,且不允许修改;
3、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均是在开发票和转账付款之后盖章的;
4、我公司当时对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不知情,均由员工盖章;
5、【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在转账付款之后把这3份协议寄往北京。
(四)关于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的合同要件违规问题:
1、这3份协议均明确约定“签章之日起生效”,但所有签章日期均是空白;
2、这3份协议均无任何人的签字或签名章,且无任何的授权程序及文件;
3、【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在这3份协议上边盖了公章(包括骑缝章);
4、我公司在这3份协议上的签章均是合同专用章(包括骑缝章);
5、这3份协议均明确了“合同签订地在上海”,但我公司从未到上海签约;
6、这3份协议明确了“诉讼管辖地在上海”,这是【刘冲】团队故意强加。
(五)关于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的内容违规违纪问题
1、加盖“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公章的2016年协议,索要1张代金劵;
2、加盖“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公章的2017年协议,索要2张代金劵;
3、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均无明确的通知条款,没有对接联系人;
4、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均规定是先签约、然后开发票、再转账、最后才是参加培训会议,【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从未按此顺序履行协议。
(六)关于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虚构的35万元国有资产“权益”
1、有一个最简单但易被混淆的逻辑是:本案的国有资产仅来自国有资金!
2、有一个最基本但易被忽略的事实是:35万元的国有资金转账只有1次!
3、请谨记:1次35万元的国有资金转账,无法产生2个35万元的国有资产!
4、在2017年2月8日之前,【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仅在“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操作了1次35万元的国有资金转账,且已报销完结。在当时,35万元的国有资金已经变成4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对应的培训服务了。
5、在每次报销和转账之后,【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利用“中远海运租赁或中远海运发展”的公章,签章并寄送“金额一致但日期空白”的《金融实务培训协议》。这3份协议均无对应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预付款转账凭证。
6、仅1次35万元的国有资金转账,不可能先产生出来1个35万元国有资产的“培训费报销”(权责已发生完结),然后又产生出来另外1个35万元国有资产的“预付费储值款”(权责未发生完结)。发票、转账、协议不可能都生效。
7、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财务计量的经济价值问题,而不是一个法律合约的权利义务问题;国有资产须经过法定确权、清产核资、依法评估和审计监督,而不是说国有企业盖章的合同就是国有资产了、国有企业在协议中的权利也是国有资产了?!因此,国有资产流失与否,是财务确认的,不是合同确认的。【刘冲】的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完全是一系列的财务违规问题导致的。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恰恰证明了:35万元国有资产被【刘冲】利用手中权力从国企的资产负债表之中“挪用”出来,并立即被挪移到了【刘冲】掌控的“小金库”,由此变成了不受国有资产监管法规约束的“小金库”资产——35万元的培训权益“结算权”。这是一种国企领导以权谋私的经济权益!
8、不论这3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的真实性或有效性如何,也无法改变35万元的国有资金在转账支付、发票报销和权责发生制明细核算等方面的严重违规问题,亦无法改变2016-2018年期间被财务确认了的国有资产流失事实。
9、即使把【刘冲】“小金库”里的35万元私藏资产——35万元培训权益的结算权,再“伪装”成为国有资产并归还给国有企业,也无法改变已被财务确认了的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一方面,国有企业表内的国有资产流失,已不可能用表外的“小金库”权益进行篡改或掩盖,这不可能成为国有资产流失的补救或赔偿,而是多年怠于行使结算权且长期掩盖国有资产流失的欲盖弥彰之举;另一方面,我公司也不可能配合【刘冲】的“小金库”进行任何形式的违规操作,况且我公司是唯一的外部知情者、档案留存者和顽强举报者。
六、【刘冲】的“小金库”团队是如何侵吞35万元国有资产“结算权”的?
(一)35万元国有资金在被报销和转账之后,变成了35万元国有资产的“结算权”。一方面,35万元国有资产在财务上和事实上已经流失了;另一方面,【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借其职务权力获得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结算权”。
(二)这35万元国有资产“结算权”,从财务、法律、审计、监察等各个角度而言,均应归属于国有资产,但实际上早已在清产核资的国有资产清单里消失。【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借其职务权力把“结算权”变成了个人权益。
(三)与我公司交易的两个主体(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
1、主体一:“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主要是转账和公章。
2、主体二:【刘冲】的“小金库”,主要是【刘冲】的亲信人员,名单见上。
事实上,我公司面对着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的两个交易主体,难辨真伪。
(四)与我公司交易的两组法律关系(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在操作)
1、法律关系一:我公司与“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之间存在的公开透明法律关系,主要是国企的发票、转账和公章所印证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二:我公司员工与【刘冲】的“小金库”团队之间存在的不透明、不清晰、不受监管、明显不对等的法律关系,由【刘冲】的亲信们行使权力。
事实上,我公司面对着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的两组法律关系,进退两难。
(五)与我公司交易的两套财务体系(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在操作)
1、财务体系一:“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合规财务体系。我公司与这两家国企采用的是“先发票+后转账=实报实销”的财务模式。
2、财务体系二:【刘冲】“小金库”的违规财务体系。【刘冲】的亲信们精心设计了“先转账+后签章《金融实务培训协议》=预付款储值”的财务模式。
事实上,我公司面对着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的两套财务体系,倍受压迫。
(六)与我公司交易的两套结算体系(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在操作)
1、结算体系一:“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国企的合规结算体系,即采用“参加培训会议+开具发票+转账付款=权责已发生完结”的结算模式。但是,【刘冲】的亲信们拒绝并阻拦这一结算模式,两家国企也无人审计稽核。
2、结算体系二:【刘冲】“小金库”的违规结算体系。【刘冲】的亲信们精心设计了“先转账+后签章《金融实务培训协议》+再参加培训会议=权责未发生完结”的结算模式。但我公司严格管控员工对接,并坚决拒绝这一结算模式。
事实上,我公司拒绝【刘冲】“小金库”的违规结算体系,是矛盾爆发点!
(七)与我公司交易的两套盈亏体系(同一牌子且是同一团队在操作)
1、盈亏体系一:“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盈亏体系。这两家国企依据发票而转账付款了35万元,我公司前、中、后期一直在支付成本和举办培训会议,但是如上所述,这两家国企的国有资产流失了,权益“亏损”。
2、盈亏体系二:【刘冲】“小金库”的盈亏体系。由于【刘冲】的亲信们借助领导权力、以这两家国企的名义在操作(包括使用公章),其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都被留在了“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但【刘冲】及其“小金库”获得了无风险、不受监管的35万元结算权和参加培训的个人权益。
由此可见,我公司和“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国企均是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亏”者,而【刘冲】及“小金库”是幕后的唯一“盈”者。
七、对【刘冲】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的总结与反思
(一)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本质上起因于【刘冲】违规地追求私利,并违背其作为国企领导的职责进行授意操作、协调推进、审核批准以及知情不报。【刘冲】及其“小金库”团队的一系列财务违规操作,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6条,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3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刘冲】应对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财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8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侵占、截留、挪用国家出资企业的资金或者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收入的;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其他不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很显然,【刘冲】触线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5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渎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即可立案。”【刘冲】的行为已经触及红线。
(二)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在2016-2019年期间能够隐藏不露,是因为【刘冲】故意逃避有关国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监督,同时他在“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被审计监督期间也故意隐瞒了财务违规。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28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从目前情况来看,【刘冲】的2016、2017、2018年这3年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待复核。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5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从目前情况来看,在“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被审计监督期间,【刘冲】故意隐瞒了严重问题。
(三)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直接流失到了【刘冲】的“小金库”——由【刘冲】的亲信们在不受国有资产监管约束的情况下,为了私利而行使“结算权”,并且将其以送礼或馈赠福利的方式给予【刘冲】拉拢的国企内部职员——包括了“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职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4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很显然,“培训会议服务”也在监管范畴内。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8条:“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另外,参加培训会议的费用应由个人承担。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69条:“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刘冲】及其“小金库”团队,涉及“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法律事务部、稽核审计部等相关部门的诸多职员,应予调查。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71条:“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因此,【刘冲】应对这35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依法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四)我公司从未得到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违规违法收益,因为【刘冲】的“小金库”团队及亲信们以“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的名义,在我公司获得了远超35万元的培训会议服务(共计有近100人次的参会记录)。他们长期“打白条”且至今未能结算付费完结,严重影响我公司的经营。一方面,我公司也是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的受害者;另一方面,我公司也在深刻自省和严抓合规,对于没有良好履行合规职责的员工均已给予严肃处理。
(五)“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从未与我公司之间形成“预付费储值会员卡”的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关系,也没有与此相关的发票关系、税费关系、会计关系、审计关系、信息披露关系,相互之间从无预付款和预收款。
(六)由于【刘冲】的“小金库”团队违规操控了35万元国有资产的“结算权”,并且故意伪造了这35万元国有资产的“权责发生制交易记录”(包括参加培训会议的人员明细表、费用结算表、培训考勤考核档案、培训课件资料等),这造成了一个奇怪现象:“中远海运租赁+中远海运发展”两家国企有关与我公司之间人员培训合作的档案记录,与真实的参训信息存在明显偏差。
(七)【刘冲】担责的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是违规报销和违规转账的重大财务会计问题及决策审批问题,也是规避审计和规避国有资产监管的财务核算问题及“小金库”问题;但不是一个合同关系问题或守约违约问题,不论其中涉及的任何合同是否生效、是否涉诉以及裁决结果如何,都不影响这35万元国有资产流失是一个严重的违规问题、违纪问题和违法问题,且应予立案调查。
(八)【刘冲】作为央企下辖上市公司的总经理(执行董事)和金融国企的董事长,利用其职务身份和领导权力,他不仅肆意操控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职员伪造合同、伪造证据以及伪造档案,而且公然操控党和国家的司法机关对我公司进行栽赃嫁祸和构陷倾轧。我公司作为残疾人创办的小微民营企业,在【刘冲】的巨大势力逼迫下已经无能为力且深感恐惧,惟希望公开举报此事以发挥防控国有资产流失的绵薄之力。
举报人:北京顽畏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25日北京
附:证据清单(以及逐一的重要说明)
证据一: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报销和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票号NO.01138031、开票日期2016年10月26日)
说明1:这张发票的应税服务名称是“培训费”、数量是“1个”、专票税率6%。
说明2:这张发票补充加盖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
说明3:这张发票证据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由陈易明授权童非提供)。
说明4:经我公司比对,这张发票证据与我公司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
说明5:请注意:这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二: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报销和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票号No.12224385、开票日期2017年1月23日)
说明1:这张发票的应税服务名称是“培训费”、数量是“1个”、专票税率6%。
说明2:这张发票补充加盖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
说明3:这张发票证据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说明4:经我公司比对,这张发票证据与我公司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
说明5:请注意:这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三: 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用于报销和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票号No.12224386、开票日期2017年1月23日)
说明1:这张发票的应税服务名称是“培训费”、数量是“1个”、专票税率6%。
说明2:这张发票补充加盖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
说明3:这张发票证据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说明4:经我公司比对,这张发票证据与我公司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
说明5:请注意:这不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而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据四: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10万元转账凭证(凭证号101016111004864、业务流水号APP160680108、付款账号1110912610020002通过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1月8日转账)
说明1:这张转账支付凭证备注了“用途:培训费”,无对应的合同事项。
说明2:这张转账支付凭证的制单人是郭澜、复核人是李安哥。
说明3:这张转账证据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说明4: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原名是“中海集团租赁有限公司”。
说明5: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中远海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说明6:经我公司比对,这张转账证据与我公司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
证据五: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20万元转账凭证(凭证号101017021001244、业务流水号APP170045104、付款账号1110912610020002通过中海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2月7日转账)
说明1:这张转账支付凭证备注了“用途:培训费”,无对应的合同事项。
说明2:这张转账支付凭证的制单人是郭澜、复核人是李安哥。
说明3:这张转账支付凭证补充加盖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
说明4:这张转账证据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说明5:经我公司比对,这张转账证据与我公司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
证据六: 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的5万元转账凭证
说明1:这张转账支付凭证备注了用途“培训费”,无对应的合同事项。
说明2:这张转账支付凭证的付款单位账号是212581586110001、付款银行是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东大名支行。
说明3: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已更名为“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说明4:这些转账信息与我公司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
证据七:蔺钢带领48人于2016年12月2-3日参加我公司培训会议的《签到簿》
说明1:蔺钢(国企高管)等48人均以“中远海运租赁”的名义报名参加培训会议,占此次会议报名总人数(79人)的60.8%。
说明2:蔺钢(有签名)等42人以“中远海运租赁”的名义实到参会并签名了(另外6人缺勤旷课),占此次会议实际参训总人数(71人)的59%。
说明3:本次培训会议的主题是“政府PPP模式及产业基金募投管退落地实操培训”,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和经营战略均无关。
说明4:本次培训会议与租赁行业无关,也与船舶或海运行业无关,除了中远海运租赁,仅有1家民营租赁公司委派1人报名。
说明5:本次培训会议在高档酒店举办,并且为所有参会者提供高档餐饮服务。
说明6:这些参会的签到信息与我公司的存档资料内容一致。
证据八: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2016-2017年《学习卡领用登记表》(共2页)
说明1:经我公司比对,这份《学习卡领用登记表》与我公司的档案不一致。
说明2:《学习卡领用登记表》的其中1页加盖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
说明3:《学习卡领用登记表》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由陈易明授权童非提供),不仅有公章,还有童非、裘之易、万腾、车羚、黄家伟等人签名。
说明4:《学习卡领用登记表》的信息缺失严重、多为手写,且无核算明细。
说明5:我公司作为所有培训的唯一举办方和交易相对人,不认可这份证据。
证据九: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盖章《金融实务培训协议》(2017年、20万元)
说明1:经我公司比对,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与我公司的原件不一致。
说明2: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由陈易明授权童非提供),有盖章确认。
说明3: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的最后一页日期位置存在后期手写的“一”, 陈易明授权童非已口头确认了协议中的手写部分是后期补加的。
说明4: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共计3页,在复印件的第1页和第3页补充加盖了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的公章,且公章确认了手写涂改的内容。
说明5:我公司作为这份协议的当事人且持有协议原件,坚决不认可这份证据。
证据十: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盖章《金融实务培训协议》(2016年、10万元)
说明1: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的签章日期均是空白。
说明2: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来自于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
说明3:经我公司比对,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与我公司的原件一致。
证据十一:中海集装箱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即更名后的“中远海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盖章的《金融实务培训协议》(2016年、标的额5万元)
说明1: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的签章日期均是空白。
说明2:经我公司比对,这份《金融实务培训协议》与我公司的原件一致。
证据十二: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发出的《通知函》及邮寄签收凭证
说明1:这份邮政信件的发出时间是2019年4月2日17:45(从上海),签收时间是2019年4月3日16:41(到北京)。由此可见,不到24小时完成了所有收发程序。
说明2:这份邮政信件的号码是:中国邮政1186910932790。
说明3:这份邮政信件的结果显示:“投递并签收,签收人:本人收”。但是,我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本没有手、也不会写字。
说明4:我公司从未收到这样的邮政信件,也从未签收过。同时,我公司对中远海运租赁有限公司内部职员的胆大妄为之举深感震惊,莫非有人一手遮天了?
【申明:如需查阅以上证据,请依法与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朱婷婷、金革平联系。】